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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从2011年7月1日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后,用人单位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,由地税机关在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的同时自欠缴之日起,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
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后加收滞纳金的溯及力:
欠费时段
补缴情形 7月1日前 7月1日及以后 主动补缴的 不收滞纳 按日加收0.5‰ 经责令后按时补缴的 不收滞纳 按日加收0.5‰ 经责令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2‰ 按日加收0.5‰